长沙市广告协会行业自律守则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促进广告市场健康发展,建立良好的广告经营秩序,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,制定本守则。
第二条 从事广告宣传和广告经营活动应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。
第三条 从事广告宣传和广告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诚实信用的原则,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。
第四条 长沙市广告协会秘书处负责全市行业自律的监督检查工作,处置违规事件。
第二章 自 律
第五条 一切广告活动应遵循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规定的广告准则。
㈠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体健康,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,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,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。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。
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。
㈢ 广告使用数据、统计资料、调查结果、文摘、引用语、应当真实、准确,并表明出处。
㈣ 不得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以终止、撤消、无效的专利做广告。
㈤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。
㈥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。通过大致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,能够使消费者辩明其为广告。
㈦ 药品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:
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;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的;与其他药品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比较的;利用医药科研单位、学术机构、医疗机构或者专家、医生、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。
㈧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。
㈨ 麻醉药品、精神药品、毒性药品、放射药品等特殊药品,不得做广告。禁止利用广播、电影、电视、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。
㈩ 食品、酒类、化装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证的事项,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于与药品混淆的用语。
第六条 广告经营者应坚持公平竞争,以服务质量取胜。不得以给个人回扣等不正当手段争夺客户。
第七条 广告经营者与媒体建立正常的合作关系。不得采用财务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,以从媒体争取有利或紧俏的时间和版面。
第八条 广告经营者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其他广告经营者的商业秘密。
第九条 广告发布者必须真实地公布发行量、覆盖面、收视、收听和阅读率等资料。
第十条 广告发布者的广告价格及优惠办法必须遵循“统一、公开、公平”的原则。
第十一条 广告发布者不得强制广告主、广告经营者通过媒体指定的代理公司进行代理。不得强制搭售时间、版面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。
第十二条 在广告活动中,不得利用竞标征稿的形式无偿占有他人的劳动成果。如希望使用他人的劳动成果,应事先征得他们的书面同意,并支付相应的费用。
凡是在长沙市范围内进行广告投标的广告主,必须事先到长沙市广告协会备案,在竞标中,没有一项被选中的,招标者要对参与投标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。
第三章 监督与检查
第十三条 对违反自律规则的会员,任何人都可以向长沙市广告协会秘书处投诉,长沙市广告协会秘书长负责对投诉的调查。
第十四条 长沙市广告协会秘书处对违反自律规则的行为,调查后报请理事会批准,作出如下处罚:
㈠ 口头警告;
㈡ 内部通报;
㈢ 公开暴光,向社会通报;
㈣ 情节特别严重或坚持不改的,向政府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建议,重新审查其经营资格,并追究相关责任。
第四章 附 则
第十五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长沙市广告协会。
第十六条 本规则于2003年1月25日经长沙市广告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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